1出具操作方案 基础材料收集
出具境外投资操作方案,出具明确版材料清单,协助客户收集准备基础材料
政策依据
— Pursue excellence and create classics in the industry —
申报发改委备案的政策文件依据
发改委《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发改委2017年11号令)-发布时间2017年12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11号 《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已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17年12月26日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配套格式文本(2018年版)的通知 发改外资〔2018〕252号-发布时间2018年2月9日
为落实《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推出的系列“放管服”改革举措,指导和便利投资主体履行核准、备案、报告等手续,规范核准、备案机关行政行为,发改委研究制定了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配套格式文本(2018年版),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境外投资敏感行业目录 (2018年版)的通知-发改外资〔2018〕251号-发布时间2018年1月31日
根据境外投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国家发改委研究制定了《境外投资敏感行业目录(2018年版)》,现予发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办理条件
— Pursue excellence and create classics in the industry —
境外投资发改委备案所需满足的条件
投资主体具备相应投资能力
近一年经审计财务报表主要
财务数据能够覆盖投资金额
关于境外项目相关核查
决策人员对境外项目负责,
出境境外投资真实性承诺书
投资能力核查
投资资金覆盖备案金额,
需提供足额银行存款证明
办理材料
— Pursue excellence and create classics in the industry —
境外投资发改委备案所需材料清单
服务流程
— Pursue excellence and create classics in the industry —
海岸线发改委ODI备案所提供的服务流程
我们的优势
— Pursue excellence and create classics in the industry —
海岸线专业化服务优势
众多成功案例
已完成100余例各类型报告
自建数据库
建立了境外投资项目数据库
专业化团队
财务、法律及金融综合专业背景
服务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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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投资商委备案我们提供的服务内容
出具操作方案
收集基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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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操作方案,协助客户完成基础材料的收集
材料收集准备
Cross-scre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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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境外直接投资方案
完成材料的收集准备工作
申报材料制作
撰写可研报告
Family
educatio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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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基础材料制作全套申报材料撰写可研报告
申报材料制作
撰写可研报告
Family
educatio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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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基础材料制作全套申报材料撰写可研报告
线上账户注册
申报材料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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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客户完成账户申请,完成申报材料提交
线上账户注册
申报材料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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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客户完成账户申请,完成申报材料提交
反馈意见回复
获批备案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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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审核老师的反馈意见,获批备案通知书
反馈意见回复
获批备案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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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审核老师的反馈意见,顺利获批备案通知书
备案通知书式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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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后获批的发改委境外投资备案通知书式样
常见问题
— Pursue excellence and create classics in the industry —
境外投资发改委备案中经常遇到的相关问题
哪些类型的投资活动属于“境外投资”?
答:《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所称境外投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以下称“投资主体”)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获得境外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投资活动。
哪些类型的境外投资项目需要备案?哪些需要核准?
答:不根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实行核准的范围是投资主体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的敏感类项目。
实行备案管理的范围是投资主体直接开展的非敏感类项目,也即涉及投资主体直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的非敏感类项目。
境外投资应在项目进展到哪一步的时候履行核准或备案手续?
答:投资主体应当在项目实施前取得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项目实施前是指投资主体或其控制的境外企业为项目投入资产、权益(已按照《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办理核准、备案的项目前期费用除外)或提供融资、担保之前。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是否存在有效期?
答:有。核准文件和备案通知书有效期2年。如确需延长有效期的,投资主体应当在有效期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出具该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的机关提出延长有效期的申请。
已核准、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内容发生变化,是否需要申请变更?
答:已核准、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主体应当在有关情形发生前向出具该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的机关提出变更申请:1、投资主体增加或减少;2、投资地点发生重大变化;3、主要内容和规模发生重大变化;4、中方投资额变化幅度达到或超过原核准、备案金额的20%,或中方投资额变化1亿美元及以上;5、需要对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有关内容进行重大调整的其他情形。
对向已设立的境外企业增加中方投资额,额度超过原备案金额的20%,此情况应该申请变更还是申请新项目备案?
答:若项目未完成,且新增中方投资仍用于原备案项目,仅投资金额发生变化,则应申请项目变更。若新增中方投资额并非用于原备案项目,而是用于新的境外投资活动,则应申请新项目备案。
境内企业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设立时已核准/备案)再开展境外投资,是否还需要到发展改革部门办理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备案手续?
答:境内企业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境外投资,如投资敏感类项目,则需要履行核准手续。如投资非敏感类项目,分两种情况:情况一,境内企业直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则需要履行备案手续;情况二,境内企业不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则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上需要提交大额非敏感类项目情况报告表,3亿美元以下无需提交。
境内企业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中方投资额不超过3亿美元的非敏感类项目,是否既不需要备案也不需要提交项目情况报告表?
答:此类情况下,如果境内企业不投入资产、权益,也不提供融资、担保,则境内企业既不需要备案也不需要提交大额非敏感类项目情况报告表。
在商务部门履行企业境外投资有关手续,与在发展改革部门进行企业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备案,是否有先后顺序?
答:没有。
企业开展境外投资,当前主要参考哪些政策性文件?
答:国家发展改革委层面,建议参考《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以及相应的配套文本《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配套格式文本(2018年版)的通知》(发改外资〔2018〕252号)和《关于发布境外投资敏感行业目录(2018年版)的通知》(发改外资〔2018〕251号)等。
商务部等其他部门层面请咨询相应部门。
在港澳台地区投资是否属于境外投资?
答:《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第六十二条规定:“投资主体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企业对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开展投资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不涉及敏感国家、地区和敏感行业,且中方投资额不超过3亿美元的地方企业境外投资项目,应该在哪里备案?
答:根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第十四条规定,非敏感类项目,投资主体是地方企业,且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的,备案机关是投资主体注册地的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需在商务部门、外汇管理部门等办理的相关手续,请咨询相应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