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9-22 11:1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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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多年的改进,现今的VIE架构搭建已经可以搭得非常复杂,在这里我们只是简单粗暴地举个栗子:假设“自然人股东A”和“自然人股东B”有一“境内业务经营实体”,此实体已经持有ICP、SP和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现在有美元基金“投资人1”和“投资人2”要发起投资,两位自然人股东应该怎么VIE架构搭建呢?
在境内部分,两位自然人需要成立两家境内持股公司,分别是“境内持股公司A”和“境内持股公司B”,然后两位自然人办理“37号文备案”,两家境内持股公司办理“ODI备案(商委和发改委)。
接着,在境外也要搭建持股公司,出于税务考虑,持股公司会设立在离岸的免税天堂英属维尔京群岛,所有两位国内自然人股东和美元基金分别设立了“BVI公司C”、“BVI公司D”、“BVI公司E”和“BVI公司F”,四家BVI公司投资成立将来在美国上市的主体“Cayman开曼公司”。
继续,我们并不会用开曼公司直接到中国境内设立WFOE,因为考虑到中国和香港有“CEPA(更紧密经贸关系)”,所以我们会在开曼公司下面再搭一层香港公司“HK香港公司”,完成了香港公司的注册后,境外的架构基本搭建完成。
最后,我们要用“HK香港公司作为”母公司,在中国大陆投资成立WFOE“WFOE(外资企业)”,通过这家WFOE去接手美元基金的融资,然后WFOE会跟境内实体签署“VIE控制协议”,那么整个境内外的VIE架构搭建算是搭建完成。
VIE架构搭建时,一般要签署什么协议?
1、股权质押协议:也就是“境内业务经营实体”的股东把股权质押给“WFOE”;
2、顾问协议:这个协议规定,由“WFOE”向“境内业务经营实体”提供排他性的知识产权及技术顾问服务,而实体公司向WFOE支付的费用额为全年的净利润。说白了就是“境内业务经营实体”一年不管挣多少钱,都得给“WFOE”,本质上这就是一个利润转移协议;
3、其他补充协议:我们把补充协议中需要考虑的条款分为“经济类”、“控制类”和“其他类”。
A. 经济类:系列优先股、分红权、拖售/领售权、赎回权、优先清算和视同清算、员工期权;
B. 控制类:优先认购权、优先购买权和共同出售权、反稀释权、保护性条款;
C. 其他类:转让权、知情权和检查权、登记权、赔偿、不竞争/排他、最优惠待遇。
总之,所有协议的目的都是把这个“境内业务经营实体”等同于要境外上市那个“Cayman公司”。想要了解更多上海ODI备案、 境外投资、香港公司审计的内容,可以关注我们